2008年8月17日星期日

信用卡係可以咁用

商鋪收「碌卡」附加費違規
2008-08-16
(綜合報道)(星島日報報道)「這個價錢必須以現金支付,若要『碌卡』則要付百分之二的手續費。」、「必須消費滿二百元才可以『碌卡』。」相信不少 市民準備以信用卡付款時都會遇到類似情況,消委會昨指出商戶若收取信用卡簽帳手續費或訂立最低簽帳金額,均已違反與發卡公司訂立的指引。消委會提醒市民可 在六十日內向發卡銀行索回「碌卡」手續費,又呼籲市民拒絕繳付手續費,並向卡公司舉報。

針對有商戶要求消費者支付「碌卡」手續費或消費滿 指定金額才可「碌卡」情況,消委會向三家卡公司(Visa、萬事達及美國運通)查詢,得到一致的回覆指該等做法已違反他們的指引。消委會今年頭七個月共收 到十二個投訴,主要涉及信用卡手續費的問題;較○七年的五宗,增加一點四倍。

根據三家卡公司的指引,合作商戶不能就使用信用卡加上任何形式限制,即商戶不可在交易金額上另加任何費用,又不可為簽帳設最低消費金額。消委會宣傳及社區關係小組副主席許樹源說:「即使十元、二十元,都可以『碌卡』。」

卡公司又建議受影響的消費者,向發卡銀行申請索回「碌卡」手續費。十八間發卡銀行回覆消委會查詢均表示,會處理或接受消費者索回「碌卡」手續費,但必須在簽帳或月結單發出六十日內,出示列明商戶有收取該手續費的單據。

許樹源承認商戶收取手續費的手法層出不窮,如以現金形式、或將手續費併入整筆消費金額,以致手續費沒有列明於購物單據上,令消費者難以索回有關款項。根據十八家銀行提供的資料,過去三年只有約三十宗成功討回手續費個案。

一般在金飾店及旅行社消費,經常會被要求收取手續費。康泰旅行社副經理陳建鵬承認,旅行社一向都有向信用卡消費者收取百分之二的手續費,「我們沒有貼出信用卡標誌,因此若顧客要求以信用卡付款,我們收取百分之二的手續費非常合理。」

消委會強調,只要提供信用卡服務,就必須遵從有關的指引,與是否貼出標誌無關。

消委會呼籲消費者拒絕向商戶支付「碌卡」手續費,商戶也不能設最低簽帳額,消費者遇上述情況,應積極向信用卡公司舉報,以杜絕不當的營商手法。消委會又建議信用卡公司,向卡主發出相關的消費提示,加強教育,讓卡主知道自己的權益。

萬事達卡回應指,若有商戶違反指引,最嚴重的結果是取消合作關係。Visa則回應指,根據Visa給予商戶的指引,商戶絕對不能收取任何形式的「碌卡」手續費;而即使小額消費亦可以Visa付款。

-自己知道用信用卡俾錢,間公司就要俾d錢去銀行賺,所以當人地話用信用卡俾錢, 或者
要消費幾多先可以簽卡..我一直覺得好合理。睇完呢段新聞先知自己原來咁笨既...
不過我又未試過俾人收簽卡手續費..最多俾cash..跟住叫佢收平d...係呀..可以講價嫁..黃金個d一定有價講啦..連百老滙呀,國美呀,豐澤都係嫁...你一次過俾cash..佢會平一,二百蚊俾你, 當然係幾千蚊既貨物啦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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